建築物指的是所有人類建造的結構,不僅限於房屋,還包括各種功能性的構築物。例如,橋梁、水塔、隧道等都屬於建築物,這些結構不僅是為了居住,還具有其他用途,如交通或儲存設施,建築物定義在法規有哪些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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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定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在建築法第4條有明確列出這樣的說明作建築物定義,那雜項工作物有哪些?後續建築法在第7條有說明: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直覺上或許會覺得建築物是居住用途的構造物,但建築物除了上述這些項目,還有一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包括「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等多樣用途,因此建築物的用途遠不止於交通、居住或是儲存。
資料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法
建築物定義,通常的主要特徵
1. 永久性:建築物通常是固定在地面上的,具備一定的穩定性和持久性。
2. 功能性:它的設計不僅提供內部空間,還可能具備外觀美學價值。例如,居住建築主要為提供舒適的生活空間,而工業建築則著重在功能使用。
3. 結構組成:大部分建築物都有完整的地基、牆體、屋頂等構造,這些基本結構是確保建築穩定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參考資料:MBA智庫,「建築物」條目
總結來說,無論是房屋還是其他形式的構築物,建築物的設計和用途各不相同,但它們都具備一個共通點,就是為了滿足人們在不同情境下的需求,提供使用的空間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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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定義:看不同建築設計實例


回應不同功能與使用者需求,建築物發展出許多不同的類型設計,包括上述提到的住宅、公共建築設計在內,還有商辦、都更計畫和廠房設計都會與建築物定義範圍的設計與規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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